1 基金审核指引(第一号)— 募集申请-2006.2.7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
为规范基金审核程序、提高审核质量和效率,增加基金审核工作的透明度,现将《证券投资基金内部审核指引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审核指引>》 和《证券投资基金内部审核指引第二号<中短期债券基金募集申请审核指引>》 下发给你们,供制作申请材料时参考,上述文件为内部文件,请勿外传。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
二00六年二月七日
证券投资基金内部审核指引第一号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审核指引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募集申请审核程序完善基金审核标准,特制定本指引,供内部审核参考、执行。
一、审核依据
(一)《证券投资基金法》;
(二)《行政许可法》;
(三)《证券投资运作管理办法》;
(四)《证券投资销售管理办法》;
(五)《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程序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八)《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九)《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十)《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一)《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二)《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十三)《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四)《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五)《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六)《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自律组织发布的规范。
二、审核程序
(一)受理
根据《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附件《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进行齐备性审查,并根据《程序规定》 第十五至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评审会
基金募集申请受理后,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和公司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召开基金专家评审会。
应当召开专家评审会的,原则上10 个工作日以后,2 个月内,根据审核工作量具体情况统一安排召开专家评审会。应当提交专家评审会的基金募集申请,存在基金设计方案粗糙、投资操作思路不清、风险控制措施不完善等问题的,或有重大疑难复杂问题、难以判断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多次召开专家评审会。
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存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制作粗糙或法律意见书不规范等问题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四条的规定将材料退回申请人,责令其进行重大修改,并对经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出具提示函,责令其对是否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做出说明。
(三)意见反馈
基金募集申请受理后,需要向申请人反馈意见的,在专家评审会之后向采取书面形式反馈。
申请人要求就当面反馈意见做出说明、解释的,审核人员应当在办公场所同申请人进行会谈,并将会谈情况记入审核档案。
(四)审核档案
基金募集申请受理后,审核人员应当建立审核档案,记录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处理结果和申请人反馈的情况等内容。
三、审核中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
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的约定应当清晰明确,不得有“原则上”、“主要”、“基本”等含糊不清的内容。同时考虑到为今后金融创新、投资范围拓宽预留空间,在表述上应当适当预留空间,例如“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不能视为预留空间,该表述一般理解为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于授权性的法律法规变化或强制性规定的取消,由于禁止性内容仍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不宜随意取消。规范的表述应该为“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类似表述。
(二)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基金合同审核的重点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基金法》 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九条对此做了初步规定,《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在此基础上,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详见附表)。审核中,基本以现有规定为准,避免遗漏。
附表1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基金法》 第十九条 | 说明 | 《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第二十条 | 说明 |
|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
|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二)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
|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被《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第二十条第(三)项吸收 | (三)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细化《基金法》 第十九条第(三)项 |
|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四)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
|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五)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
| (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六)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
|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七)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补充《基金法》 第十九条第(八)项 | |
|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被《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第二十条第(七)项吸收 | (八)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补充《基金法》 第十九条第(八)项 |
|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被《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第二十条第(十)项吸收 | (九)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
|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十)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补充《墓金法》 第十九条第(九)项 | |
|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十一)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
|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十二)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附表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 《基金法》 第二十九条 | 说明 |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第二十二条 | 说明 |
|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一)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
| (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二)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
|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三)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
| (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四)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
|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五)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
| (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六)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细化补充《基金法》 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 |
| (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 (七)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部分银行托管不愿意写入基金合同,同时要检查是否写入托管协议。 | |
| (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八)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
|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被《基金合同的格式与内容》 第二十二条第十项吸收。 | (九)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
| (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十)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细化补充《基金法》 第二十九条第(九)项 | |
|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十一)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
| (十二)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l、会议召集事项
基金合同应当严格按照《运作办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列明召集事项。
2、会议程序
召集人方面,基金合同应当严格按照《运作办法》 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一条列明相关事项。
部分基金合同可能会按照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加入临时提案等内容,需要注意公告的时间是否符合《基金法》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检票、计票方面的程序如果约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参与的,还应当约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处理方法。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效力
部分基金同有“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征得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同意”,该表述可能同《运作办法》 第四十三条冲突。
4、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行政许可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核准或备案作为一项行政许可项目吸收合并了原基金合同变更、更换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项目(上述项目均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原程序中“核准”步骤应当相应调整为“关于…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四)暂停赎回
《基金法》颁布后,部分基金合同在“暂停赎回部分”仍有“如果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未予载明的情形,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以暂停申购赎回”或类似内容。该约定违反了《基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暂停赎回的情形应当在基金合同中载明,否则不得暂停赎回,我会也已取消该项行政许可项目。此外,为留有余地,可以约定将“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作为暂停赎回的事由。
(五)基金合同违约构成要件
目前部分基金管理公司仍然沿用《基金契约的内容与格式》 的规定,将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作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基金法》 生效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该法或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即要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基金合同的违约构成要件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违反合同即要承担违约责任。
(六)风险揭示
招募说明书中的风险揭示内容应当包括由于本基金特定的投资对象或者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不能泛泛而谈。
(七)费率标准
原则上,前端认、申购费率应当根据认购金额采取比例费率,适当拉开距离,500万或1000万以上方可采取固定费率。后端认、申费率的第一档(一般持有期在一年以内)应当高于前端费率,避免基金公司变相降低费率。
赎回费一般在持有期限满两年后方可免收。
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或其他不收取认、申购费向其他收取申购费的基金转换时,应当补足申购费,以免规避费率管制。
四、其他事项
本指引将根据审核工作具体情况不定期修改。未尽事宜由基金监管部解释。